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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9號 債 權 人 沅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芬即瑩欣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瑩欣企業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瑩欣企業工程   行經查其組織型態為合夥,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並提供最   新之商業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是否對蔡惠芬請求;若是,陳明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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