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
代理人 蔣偉寧
相 對 人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繼昊
相 對 人 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
,於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
抗告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1 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民國(下
同)100 年度重訴字第232 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國立空中大學負擔二分之一,統茂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亦不服
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
雄高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駁回部分上訴,
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
上訴人
負擔各八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復再上
訴,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
,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
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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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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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38,123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134,11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439,476元 │由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預納,
惟其
嗣後撤回上訴,是依民│
│ │ │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此部分裁│
│ │ │判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
├──────────┴───────────┴───────────────┤
│附註: │
│(一)第一審即確定部分: │
│ ①相對人起訴請求聲明:(1)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建物( │
│ 即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以下稱
系爭建物)遷讓返還原告│
│ ;(2)被告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稱被告空中大學)或被告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以下稱被告統茂公司)應自民國99年7 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
│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4萬4403元,及自每期清償期屆至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一審
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0年度補字第446號裁│
│ 定核定為37,055,4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8,123元。至聲明(2)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 │
│ 定,不併算其價額,
合先敘明。 │
│ ②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9,062 │
│ 元【計算式:338,123×1/2=169,062】;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
│ 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35,249元【338,123×2/5=135,249】 │
│(二)第二審部分: │
│ 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764元│
│ 【計算式:134,110×1/8=16,764】;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 │
│ 人之訴訟費用為16,764元【134,110×1/8=16,764】 │
│(三)
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85,826元【計算 │
│ 式:169,062+16,764=185,826】;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 │
│ 之訴訟費用為152,013元【135,249+16,764=152,01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