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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蔣偉寧 相 對 人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繼昊 相 對 人 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 ,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1 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民國(下 同)100 年度重訴字第232 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國立空中大學負擔二分之一,統茂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亦不服 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 雄高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駁回部分上訴, 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 負擔各八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復再上 訴,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 ,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 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338,123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134,11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439,476元 │由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預納,惟其嗣後撤回上訴,是依民│ │ │ │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此部分裁│ │ │ │判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 ├──────────┴───────────┴───────────────┤ │附註: │ │(一)第一審即確定部分: │ │ ①相對人起訴請求聲明:(1)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建物( │ │ 即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以下稱系爭建物)遷讓返還原告│ │ ;(2)被告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稱被告空中大學)或被告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以下稱被告統茂公司)應自民國99年7 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 │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4萬4403元,及自每期清償期屆至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0年度補字第446號裁│ │ 定核定為37,055,4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8,123元。至聲明(2)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 │ │ 定,不併算其價額,合先敘明。 │ │ ②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9,062 │ │ 元【計算式:338,123×1/2=169,062】;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 │ 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35,249元【338,123×2/5=135,249】 │ │(二)第二審部分: │ │ 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764元│ │ 【計算式:134,110×1/8=16,764】;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 │ │ 人之訴訟費用為16,764元【134,110×1/8=16,764】 │ │(三)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85,826元【計算 │ │ 式:169,062+16,764=185,826】;相對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 │ │ 之訴訟費用為152,013元【135,249+16,764=152,0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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