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 PTE LTD.
法定
代理人 Jackson Kuo
相 對 人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
第747 號
假扣押事件對於
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
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747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392 號執行假扣押,
嗣後經聲
請人提供反
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
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
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核閱
無訛。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
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
稽,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
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