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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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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相 對 人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 第747 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 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747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392 號執行假扣押,嗣後經聲 請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核閱無訛。惟相對人迄今仍未 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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