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審建字第12號
原 告 鎮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明山
被 告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163元,扣除
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6,636元,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2 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