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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建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建字第132號 原   告 固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坤鏐 被   告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0317 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1166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6 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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