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審建字第53號
原 告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聰智
被 告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1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然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
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