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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移調字第 44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張媺心 聲請人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相  對  人 周駿騰 相  對  人 偉捷儀器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邱偉勝 前 列 共 同 代  理  人 李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移調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協商室(五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書 記 官 楊宗憲   調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周駿騰、偉捷儀器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張     媺心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不含強制險)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願於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之前,以匯     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戶名張媺心,郵局:澄清湖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謝宛均律師              相 對 人:周駿騰             相對人代理人:李幸倫律師              調 解 委員:莊廷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楊宗憲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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