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金泰
被 告 巨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麗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核發
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612 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4 月1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