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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訴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政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章 被   告 圓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據兩造間之空壓機系統買賣契約請求被告 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買賣契約第10第1 項 約定,雙方就該買賣契約所生之爭執,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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