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政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坤章
被 告 圓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據
兩造間之空壓機系統
買賣契約請求被告
給付買賣價金,
惟依原告所提出之
系爭買賣契約第10第1 項
約定,雙方就該買賣契約所生之爭執,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已有此
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