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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訴字第 2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647號 反 訴 原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彭先隆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反 訴 被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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