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647號
反 訴 原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彭先隆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反 訴 被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