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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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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訴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原   告 王明生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被   告 易鴻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46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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