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原 告 王明生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紀珠
被 告 易鴻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46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