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香 被   告 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11月29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192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524 元,此裁定已於 102 年12月6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