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展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佳純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被
上訴人 承億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