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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吉品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103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509,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47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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