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吉品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103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509,3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8,47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