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俊彥
被
上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16,272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335,06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