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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合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3 年度建字第1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9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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