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建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合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3 年度建字第1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96,4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