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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春雷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103 年度建字第   11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93,6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42,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及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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