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竹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3年度建字
第11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8,76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