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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竹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3年度建字 第11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8,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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