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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0號 附帶上訴人 佳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泰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第一審 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本息部分提起附 帶上訴,核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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