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雅怡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敬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6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利
益應為新台幣(下同)58萬8,56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