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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132號 原   告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法定代理人 王端仁 訴訟代理人 黃尚仁律師       鄭任天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叁拾貳元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端仁,業據被 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75頁),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簽訂「興達漁港碼頭 鋪面暨路燈汰換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工程採購契約書 (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程於同年4 月8 日開工,業 於101 年4 月27日竣工,並於同年9 月3 日驗收完成在案。 而系爭工程施作期間,伊因發現所編列安裝工資與實際安裝 之數量有落差,於100 年8 月22日系爭工程第五次工地會議 即提出「水舞噴泉設備合約與實際出入表」,經工地會議作 成決議如下:「⒈設計公司表示相關數量確實有明顯落差, 請主辦機關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追加減。⒉因相關工資落差 已經設計單位確認,建議設計單位於本次變更設計納入辦理 事項以利結算作業」,並由被告以100 年9 月5 日高市00 00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請貴公司依據會議紀錄決議 事項內容,儘速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事宜,俾利後續工程之執 行」確認在案。惟系爭工程結算書之結算總表項次壹、一㈢ 水舞噴泉設備項下之安裝工資(36~58項)其中項次36~41 、44、49~51、54、55,因計算錯誤未更正或變更設計後數 量增加,致有如附表所示增減情形,(以上詳如附表「原告 主張漏算」欄所示),故被告尚應依伊施作之數量給付安裝 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622,612 元(計算式:20,504+1 39,800+177,0 80+218 ,000-000-00,912+186,400+1,864-11 ,184+180,808+ 376,528+348,568 ),並應給付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費4,868 元、品管作業費9,736 元及包商利潤管理費 123,923 元,共計1,849,196 元(含稅)。為此,爰依系爭 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849,19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100 年9 月28日召開系爭工程第八次工地 會議,經工地會議提報事項:「⑴設計公司表示水舞設備調 整後工資比例過高,恐有爭議。結論:承包商表示若設計公 司表示有爭議,此部分仍依原發包金額計價,承包商亦按發 包設計圖進行施作」,依此,原告即已同意設計單位說明。 另有關系爭工程變更設計一案,漁業署於100 年11月7 日來 文說明「依據工地會議紀錄顯示,系爭工程水舞設備相關管 線安裝工資計算部分,應屬設計廠商責任,請設計單位重新 檢討核算後送漁業署」等語,故設計單位於同年月17日函復 說明「系爭工程水舞設備相關管線安裝工資誤植部分,業經 設計公司派謝思芃、謝其鑫等二人於100 年9 月28日第八次 工地會議中,就水舞設備安裝工資計算方式以及合理性已詳 細說明,同時並獲得承商、監造、高雄市海洋局等單位的諒 解,敬請諒察」等語。原告為求變更設計之嚴謹及完整性, 於100 年11月10日召開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審查會議, 依該次會議紀錄第七點:工地會議既由監造單位(即中泰結 構土木技師事務所)主持,然相關決議事項,需由業主核准 同意,才能變更,且原告於該次審查會議中並未再就安裝工 資爭議部分提出異議,是被告即依監造單位所提送之第一次 變更設計資料完成第一次變更設計在案。原告於第八次工地 會議中即已同意工資爭議部分仍依原發包金額計價,原告亦 按發包設計圖進行施作,且原告於被告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 預算書圖審查會議,並未提出工資爭議,且系爭工程驗收合 格後,被告即整理工程結算書資料乙冊交予原告,結算書資 料業經原告確認並加蓋其公司大小章後,檢送予被告辦理工 程結算作業,顯然原告已認同工程結算書內結算明細表所有 履約項目之施作數量,且水舞噴泉設備係屬非結構物,被告 業已退還非結構物保固保證金。又兩造就系爭工程已有各期 估驗款給付之約定,即工程款採分期給付報酬之約定,而原 告請求給付安裝工資除項次54、55外,均屬系爭工程第三期 估驗款範圍內(100 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10月31日止), 故自100 年10月31日原告可請求時起算至原告103 年8 月20 日起訴,已罹2 年之時效。而項次54、55之安裝工資自變更 設計議價完成起算,亦已罹於時效。綜上,被告拒絕給付原 告請求之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0 年1 月14日簽訂「興達漁港碼頭鋪面暨路燈汰換 工程」之工程採購契約書,系爭工程於同年4 月8 日開工, 業於101 年4 月27日竣工,並於同年9 月3 日驗收合格,被 告已依系爭工程結算書所計算之金額給付原告全部工程款。 ㈡系爭工程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勞務採購,委託 訴外人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規劃設計。 ㈢系爭工程結算書之結算總表所示「水舞噴泉設備」項下安裝 工資之單位欄「數量」,與系爭詳細價目表(標單)所示安 裝工資之單位欄「數量」均相同。 ㈣系爭工程之100 年9 月28日第八次工地會議紀錄如本院卷一 第80至81頁所示。 ㈤依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102 年12月9 日103 祥規字第01 0 號函載:「…二、有關本案於施工前說明會及100 年9 月 28日第八次工地會議中,本公司執行長謝思芃女士專程與會 參加,並已在會議中向承包商敘明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水舞噴 泉設備安裝工資單位欄『組』、『台』係屬誤植(如附件一 ),該安裝工資經本公司設計團隊詳實計算係依【技(術) 工】之施作數量為單位,故水舞噴泉設備之安裝工資模式並 非以【設備或配件】1 組對1 組之比例為安裝工資計算,而 應以『工』為單位計算,請參閱本案原工程預算書中設計單 價分析表有關工程安裝工資均以『工』作為單位計算(如附 件二),特此敘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49 頁)。 ㈥「水舞噴泉設備」項下之項次31「電控液壓伺服器之電纜線 」之原契約數量為125 組,嗣變更設計為222 組;系爭工程 結算書之結算總表就項次54之安裝工資仍照原契約20組計算 。 ㈦「水舞噴泉設備」項下之項次32「環形LED 崁燈之電纜線」 之原契約數量為125 組,嗣變更設計為222 組;系爭工程結 算書之結算總表就項次55之安裝工資仍照原契約35組計算。 五、本件爭點: ㈠系爭工程契約之水舞噴泉設備,該項下之安裝工資(詳細價 目表第壹、一、(三)、36~58項)其中項次36~41、44、 49~51,是否計算錯誤?或為計量單位誤值? ㈡承上,如為計算錯誤,兩造於系爭工程之100 年9 月28日第 八次工地會議上是否合意前開安裝工資依發包金額計價? ㈢項次31、32之「電控液壓伺服器之電纜線及另料(2.0mm/20 C )」與「環形LED 崁燈之電纜線及另料(2.0mm/20C )」 經第一次變更設計後,被告就工資部分仍按照原契約計算, 原告請求增加此部分工程款是否有理由? ㈣被告有漏算前開安裝工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 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六、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工程契約之水舞噴泉設備,該項下之安裝工資(詳細價 目表第壹、一、(三)、36~58項)其中項次36~41、44、 49~51,是否計算錯誤?或為計量單位誤值? ⒈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契約之水舞噴泉設備,該項下之安裝工 資(詳細價目表第壹、一、(三)、36~58項)其中項次 36~41、44、49~51,因計算錯誤致有如附表所示增減情 形;被告則辯稱:該項下前開安裝工資之計量單位係誤植 等語。經查: ①有關系爭工程結算書之結算總表所示水舞噴泉設備項下 之安裝工資,是否有如附表所載原告主張之數量增減情 形,經本院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鑑定單位 )鑑定,其鑑定結果略以:「一、本次鑑定首要關鍵問 題在於系爭工程契約之水舞噴泉設備,該項下之安裝工 資(詳細價目表第壹、一、(三)、36~58項)之計量 單位究竟係應為『工』或以『設備或配件』l 組對1 組 之比例為安裝工資計算? 分析如下:(一) 按工作項目 之計價,得以工料合一方式計價,例如系爭工程詳細價 目表第壹、一、(二)、10、(5 )「210kg/cm2 預拌 混凝土及澆置(Ⅱ型水泥)」項目,亦得以工料分開分 項計價,例如本次爭議之詳細價目表第壹、一、(三) 『水舞噴泉設備』項下相關工項,即屬將安裝工資另外 立項計價方式。( 二) 承上,如以工料分開分項計價, 則有關安裝工資,得以安裝標的為計量單位,例如『組 』、『台』或『座』等;或得以人力為單位,例如『工 』(通常以一位技術工工作8 小時計1 天為一『工』) 作為計量單位;亦得為簡化計算,而全部以1 『式』計 價。惟工料分開分項計價時,設備配件與安裝工資之數 量、單位應互相匹配,即設備配件與安裝工資所採用單 位相同,數量理當相同,單位相異,數量亦可能隨之相 異。故於設備配件數量正確、兩者採用單位相同數量卻 不相同情形,其原因即可能係安裝工資數量錯誤,亦可 能係安裝工資之單位誤植。(三) 又每一工項其數量與 單價之乘積,即為該工項之契約價格,故數量與單價所 使用之單位應相同,始能正確計價,亦即如以『組」、 『台』或『座』等為計量單位,則安裝工資之單價應為 安裝『一組』、『一台』或『一座』之價格,如以『工 』為計量單位,則安裝工資之單價應為『一工』之價格 。查和隆公司所提供之系爭工程「工程預算書」(詳原 證7 ,法院來函所附民事卷宗卷二第4 頁以下)詳細價 目表第壹、一、(三)水舞噴泉設備,其項次36~58之 安裝工資,依常理如以『組』、『台』或『座』為計量 單位時,因各項次間之設備、材料安裝工作不同、難異 度不同,故所需時間、人力亦隨之不同,安裝工資亦應 相異,惟依上開表列之各項單價均一致為2,500 元(詳 法院來函所附民事卷宗卷二第8 頁正、反面),且該單 價與工程預算中所使用之『技工』單價2,500 元/ 工【 詳法院來函所附民事卷宗卷二第34頁反面,資源統計表 (工項代碼:L165063E001 ,工項名稱:技工)】相同 。(四)另就系爭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第壹、一、(三 )『水舞噴泉設備』項下各個設備或配件,與其所對應 之安裝安資對比制表如下:…由上表可知:1 、部分工 項如「跑泉噴泉循環水泵(含配件)」及相關之閥類、 過濾器材等(項次2 ~7 ),其安裝工資統合於項次36 ,惟項次2 ~7 之數量單位分別為『台』、『組』,似 無法合併以『台』(項次36之數量單位)為安裝之工資 單位。2 、承上,如係以『設備或配件』l 組對1 組之 安裝工資計算,則安裝工資應個別對應於每項次,而非 將數項設備或材料合併於某一項下,否則在設備或材料 數量及單位均不一致之情形下(如項次2 ~7 之情形) ,安裝工資恐難以對比計列。3 、其他項次11~13、16 ~18與24~25,亦有將數個設備或配件項次合併於一個 安裝工資項下情形。4 、項次40之安裝數量為2.5 ,然 其對應之設備(項次11~13)係過濾水泵及閥門等,數 量應為整數(項次11~13之數量為2 台與2 組)。5 、 項次50之安裝數量為8 ,如計量單位為『式』,不符工 程實務上1 式計價其數量僅為『1 』之慣例,查其所對 應之材料設備(即項次27)即以『1 式』計量計價。6 、亦有安裝數量高於設備或材料之數量者,並非全部項 目之安裝工資數量均少於材料項目,如項次41、50及52 相對於項次14、27及29,此數量有高有低情形,似係因 材料項目與安裝工資項目之數量單位不相同所導致。7 、爰上,就其安裝工資之數量,似非1 對1 對應於設備 或材料,即非以材料或設備之『組』、『台』或『座』 等為計量單位。綜上述,海洋局說明設計原意之安裝工 資係以『工』為計量單位,應可採信,原招標及契約文 件所載單位應為誤植。二、有關來函鑑定事項一,結算 總表中『水舞噴泉設備』項下之『安裝工資』是否有如 來函附表所載之數量增減情形:(一)『安裝工資』是 否有如附表所載之數量增減情形,取決於各項次『安裝 工資』之計量單位,而本會認為設計原意以『工』為計 量單位,應可採信:1 、如依海洋局設計原意以『工』 為計量單位,經查對系爭工程契約所列數量與所對應之 單價,均無不合理情形。2 、如依和隆公司主張應以『 設備或配件』l 組對1 組之比例為數量計算,則和隆公 司投標時之部分安裝工資似有不合理情形,以項次44噴 泉地坪防水環形LED 崁燈(R .G .B )安裝工資為例, 和隆公司投標時安裝工資為2,000 元/ 組,對照其投標 時其他項目如詳細價目表第二、(一)照明設備中項次 19『照明設備安裝工資含工具』(300 元/ 組)與項次 21『地燈設備安裝工資含工具』(80元/ 組)(詳原證 8 ),其每組安裝價格差異顯然過高,似顯示和隆公司 投標時已調整單位價格(例如將安裝多組之工資合併為 1 組之單價),以因應設備或配件項目數量與安裝工資 數量間之差異。另其他不合理之處,案情分析一可資參 照。(二) 和隆公司投標時有關系爭安裝工資總額,與 契約約定總額差異甚小:1 、查和隆公司所提出之投標 文件(詳原證8 ),其詳細價目表[ 標單] 第壹、一、 (三)水舞噴泉設備項下項次36~55之安裝工資,單價 分別為2,000 ~3,500 元不等,上開項目之複價合計為 69 2,700元(詳法院來函所附民事卷宗卷二第43頁正、 反面)。相對上開投標時之價額,簽訂契約後之複價合 計(即安裝工資部分之總額)為502,348 元。2 、另因 上開投標詳細價目表總額為57,173,356元(詳法院來函 所附民事卷宗卷二第40頁),不同於投標標價(即契約 總價)42,845,000元(詳法院來函所附民事卷宗卷二第 39頁),故前述之投標複價合計692,700 元應再依契約 總價調整,調整後之投標複價合計519,101 元。3 、又 系爭工程係以最低價決標、總價承攬方式發包,和隆公 司既可由招標文件得知工程所應安裝之材料、設備數量 ,則投標時不論招標文件所載之安裝工資數量或單位有 否誤載,應無礙其估算所需之安裝工資總額(即複價) ,故上開投標複價合計519,101 元,即為和隆公司投標 時之安裝工資總額。而該總額與前述契約安裝工資部分 之總額502,348 元,僅差異16,753元,約3.33% (計算 表詳附件1 )。(三) 綜上述,既本會認為安裝工資依 設計原意以『工』為計量單位較為合理,且以此計算之 契約安裝工資總額與和隆公司投標時之工資總額差異甚 小,則在以『工』為計量單位之前提下,系爭工程結算 數量尚屬合理,應無來函附表所載之數量增減情形。」 等語,有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 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6 ~165 頁)。 ②復參酌證人即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長謝思芃到庭 證稱:「(問:你是否有參與該工程設計工作?)這個 案子是我設計的。(問:系爭工程在水舞噴泉設備此項 之安裝工資,兩造產生爭議,在設備配件數量與安裝工 資數量相比較,安裝工資的數量是否有漏算的情況?) 我承認是我們公司誤植,以往的單價分析表2500元是反 應現實,我們所有的工資來算不是一對一的計算方式, 我們的計算方式是認為一個工人一天可以做多少數量來 計算,為什麼會這樣,原先的契約水舞噴泉設備合約的 數量計算單位欄部份,就水舞噴泉設備第54項來講,數 量20組是指20個工人,2500元是我們當初編列預算價, 是指工資的單價,也是反應在我們的預算裡面,20就是 指20工,我們是以工資來計算,一個工資一天2500元, 1864元是原告投標的金額。(問:在這個工程結束之前 ,有講到誤植的問題?)我有講,我們的合約對象是漁 業署,在第八次會議是我本人下來的。我在第八次會議 的時候我有反應同樣的情形,我說這個是誤植,因為我 們跟營造廠商沒有合約關係,所以我們不方便發文,後 來我們有發文給漁業署和海洋局來澄清我們的立場,這 是漁業署來函要我們釐清事實,在函文中我們有表示誤 植。(庭呈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0 年11月15日100 祥規字第0000000 號函)(問:你們在第八次會議的時 候,有把這個情形跟原告代表講嗎?)有。(問:當時 原告的代表是江朝金,他是如何表示?)他提出說安裝 工資在這個水舞噴泉設備有漏算的情況,我也詳實解釋 都是誤植,我們也因為誤植被漁業署扣罰6 萬多元,這 也是高雄海洋局跟我們提報的,這個案子變更的時候, 我們根漁業署也沒有任何的變更契約。(問:當時承包 商有何意思表示?)我不記得,因為那天我腦震盪當時 我有問承包商,這個是屬於誤植的部分,我承認我的錯 誤,倘若你們有異議的話可以提出來,但是現場沒有人 出聲,所以我回來接到漁業署的公文,我就趕緊發文給 漁業署和海洋局說明。(問:有何證據資料可以確認本 件確實是誤植而不是漏算?)這個可能要由電機技師公 會來表示意見,每一組、每一台、每一盞都是單價2500 元來計算的話,就是明顯的誤植,工資都是用工的。」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7-199 頁),益見系爭工程契約 依設計原意,系爭工程之水舞噴泉設備該項下之安裝工 資,並無原告所主張「計算錯誤」之情事。 ③至原告雖提出其於104 年1 月4 日自行委託訴外人社團 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認「工項(36~ 41、44、49、50、51、54、55)增加數量經查與驗收紀 錄數量符合,數量正確性應無疑義」、「工程結算書( 工項36~41、44、49、50、51、54、55)與實際施工數 量不符,工程結算編列方式確有疑義,建請主辦單位應 依據實做數量辦理結算」云云,然查,系爭工程契約之 詳細價目表第壹、一、(三)「水舞噴泉設備」項下相 關工項,係屬將安裝工資另外立項計價方式,即以工料 分開分項計價,已如前述,而系爭工程之驗收證明書並 未記載工項36~41、44、49、50、51有增加數量,則該 鑑定報告書所謂上開工項增加數量與驗收紀錄數量符合 云云,實不知所云;再其所謂工程結算書(工項36~41 、44、49、50、51、54、55)與實際施工數量不符云云 ,且其所指實際施工數量為核對附件7 工程竣工圖,然 附件7 並非竣工圖,而係系爭工程結算書,該系爭工程 結算書之上開工項係與原契約相符,亦即該等工項安裝 工資並未有數量增加情形,則該鑑定書空言實際施工數 量增加,亦乏實據,綜此,該會鑑定報告書之結論自非 可取,尚難採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⒉綜上,原告主張系爭工程結算書之結算總表所示水舞噴泉 設備項下,項次36、37、38、39、40、41、44、49、50、 51有如附表所示漏算安裝工資之數量及金額云云,即屬無 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增加給付此部分安裝工資合計89 7,516 元(20,504+139,800+177,080+218,000-000-00,91 2+186,400+1,864-11,184+180,808)並加計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費、品管作業費及包商利潤管理費、營業稅,不應准 許。 ㈡依上述,系爭工程契約之水舞噴泉設備,該項下之安裝工資 (詳細價目表第壹、一、(三)、36~58項)其中項次36~ 41、44、49~51之數量,並非計算錯誤,而為計量單位誤值 ,故前開安裝工資自仍應依發包金額計價。 ㈢項次31、32之「電控液壓伺服器之電纜線及另料(2.0mm/20 C )」與「環形LED 崁燈之電纜線及另料(2.0mm/20C )」 經第一次變更設計後,被告就工資部分仍按照原契約計算, 原告請求增加此部分工程款是否有理由? ⒈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 條約定:本契約價金之給付,依下列 方式處理:依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完工前如因變更設計 致工程項目或數量增減時,就變更部份予以加減帳結算。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 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 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經查:依系爭鑑定 報告書所載:項次31、32之「電控液壓伺服器之電纜線及 另料(2.0mm/20 C)」與「環形LED 崁燈之電纜線及另料 (2.0mm/20C )」經第一次變更設計後,數量均自125 組 變更為222 組,工作量勢必增加,則其相對應之安裝工資 (項次54、55)數量似應一併依其比例增加,該項次增加 宜仍以設計原意之「工」為單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是項次54、55之安裝工資既因變更設計致數量增加 ,依系爭工程契約之上開約定,此部分應予以加帳結算。 ⒉被告雖辯稱:原告於伊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審查 會議,並未提出工資爭議,且系爭工程驗收合格後,伊即 整理工程結算書資料乙冊交予原告,結算書資料業經原告 確認並加蓋其公司大小章後,檢送予伊辦理工程結算作業 ,顯然原告已認同工程結算書內結算明細表所有履約項目 之施作數量,而兩造已結算完畢,伊已依系爭工程結算書 所計算之金額給付原告全部工程款,原告自不得於事後再 為爭執等語,惟查,原告固派江朝金、郭惠美參加第一次 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審查會議,且未提出工資爭議,然單純 沈默並非即同意,且由該會議紀錄觀之,亦未記載兩造於 會中就變更設計部分之安裝工資表示意見,及兩造合意之 紀錄,有該會議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9頁反面至第42 頁正面)。此外,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確有同意項次54 、55之變更後安裝工資數量仍依原契約數量計價,自難僅 憑原告派員出席上開會議,即認原告有同意此部分不予增 加工程款之情事。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同意此部分安裝工資 依原契約計價云云,殊不足採。又依前所述,項次54、55 之安裝工資因變更設計致數量增加,依系爭工程契約之上 開約定,此部分應予以加帳結算,則契約既已有明文,被 告未依約辦理,尚難以工程結算書記載工程數量及金額, 即認為兩造已合意此部分數量及價格。是被告辯稱此部分 工程款已結算完畢,原告不得再爭執云云,亦無可採。 ⒊據上,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增加給付項次54、55變更部分之 安裝工資28,929元【(000-000 )÷125 ×(1,864 ×20 )=28,9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0,626元【(00 0-000 )÷125 ×(1,864 ×35)=50,626(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合計79,555元,即屬有據,而原告此部分 工程款加計約定之包商利潤管理費7%、品管作業費0.6%、 勞工衛生安全設備費0.3%後,再加計營業稅5%,合計原告 可請求增加工程款計為90,132元(79,555元×(1 +0.3% +0. 6% +7%)×(1 +5%)=90,132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㈣被告有漏算前開安裝工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 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⒈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 、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 起算,民法第127 條第7 款、第12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 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又民法第490 條及第505 條 第1 項有關承攬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規定,性質上 為任意規定,並無強制性,倘當事人間另有給付要件之約 定,自不受此規定之限制,而應依約定之要件行使,在該 約定要件完成前,其承攬報酬請求權之行使即難謂已達得 行使請求權之狀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07 號民 事判決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增加工程款90,132元(下 稱系爭增加工程款),此部分係變更設計部分之工程款, 而變更設計部分之工程款係於結算時給付,此為被告所自 陳(見本院卷二第187 頁),再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5條第 17項第1 款約定:「正式驗收合格,由甲方(即被告)辦 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並辦理末期款請領給付」,可見結 算前尚須經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後始得請領系爭增加工程 款,故被告辯以原告於變更設計議價完成,即作為該請求 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依上說明,已有未合。 ⒉次查,系爭工程係於101 年4 月27日竣工,於101 年9 月 3 日驗收合格,被告並於101 年10月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予原告,此有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可按(本院卷一第22頁 反面),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項次31、32之「電控液壓 伺服器之電纜線及另料(2.0mm/20 C)」與「環形LED 崁 燈之電纜線及另料(2.0mm/20C )」經第一次變更設計後 ,於101 年9 月3 日驗收,亦如前述。是原告主張其自10 1 年9 月3 日起始得向被告請求變更設計後之系爭增加工 程款,其請求權時效自101 年9 月3 日起算,尚屬合理。 準此,原告於103 年8 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本 院收狀戳可憑(本院卷一第3 頁),自尚未逾2 年時效期 間。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0,1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9 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自無庸一一論究,併此敘明。 九、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就原告勝訴部分,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 │設備或配件 │ 對應安裝工項 │ ├──┼────────┬──┼──┬────────┬──┬─────────┤ │項次│工項名稱 │數量│項次│工項名稱 │數量│原告主張漏算 │ │ │ │ │ │ │ ├───┬─────┤ │ │ │ │ │ │ │數量 │金額 │ ├──┼────────┼──┼──┼────────┼──┼───┼─────┤ │2 │跑泉噴泉循環水泵│4台 │ │ │ │ │ │ │ │(含配件)φ5"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跑泉噴泉循環水泵│8組 │ │ │ │ │ │ │ │之不鏽鋼防震軟管│ │ │ │ │ │ │ │ │(含配件)φ5" │ │ │ │ │ │ │ ├──┼────────┼──┤ │ │ │ │ │ │4 │跑泉噴泉循環水泵│4組 │ │ │ │ │ │ │ │之不鏽鋼逆止閥(│ │ │ │ │ │ │ │ │含配件)φ5" │ │ │跑泉噴泉循環水泵│ │ │ │ ├──┼────────┼──┤36 │及閥另料安裝工資│15台│15台(│20,504元 │ │5 │跑泉噴泉循環水泵│4組 │ │ │ │組) │ │ │ │之不鏽鋼止水閥(│ │ │ │ │ │ │ │ │含配件)φ5" │ │ │ │ │ │ │ ├──┼────────┼──┤ │ │ │ │ │ │6 │跑泉噴泉循環水泵│2組 │ │ │ │ │ │ │ │之不鏽鋼流量閥(│ │ │ │ │ │ │ │ │含配件)φ4" │ │ │ │ │ │ │ ├──┼────────┼──┤ │ │ │ │ │ │7 │跑泉噴泉循環水泵│4組 │ │ │ │ │ │ │ │之不鏽鋼過濾器(│ │ │ │ │ │ │ │ │含配件)φ5" │ │ │ │ │ │ │ ├──┼────────┼──┼──┼────────┼──┼───┼─────┤ │8 │水中電控液壓伺服│125 │37 │水中電控液壓伺服│50組│75組 │139,800元 │ │ │器(含配件) │組 │ │器(含配件)安裝│ │ │ │ │ │ │ │ │工資 │ │ │ │ ├──┼────────┼──┼──┼────────┼──┼───┼─────┤ │9 │摻氣泡沫噴頭(含│125 │38 │摻氣泡沫噴頭(含│30組│95組 │177,080元 │ │ │配件) │組 │ │配件)安裝工資 │ │ │ │ ├──┼────────┼──┼──┼────────┼──┼───┼─────┤ │10 │泡沫噴泉球塞閥(│125 │39 │泡沫噴泉球塞閥(│8組 │117 組│218,088元 │ │ │含配件) │組 │ │含配件)安裝工資│ │ │ │ ├──┼────────┼──┼──┼────────┼──┼───┼─────┤ │11 │水質過濾水泵(含│2台 │ │ │ │ │ │ │ │配件) │ │ │ │ │ │ │ ├──┼────────┼──┤ │ │ │ │ │ │12 │過濾水泵之逆止閥│2組 │ │ │ │ │ │ │ │(含配件) │ │ │ │ │ │ │ ├──┼────────┼──┤40 │水質過濾水泵(含│2.5 │-0.5 │-932元 │ │13 │過濾水泵之球塞閥│2組 │ │配件)安裝工資 │台 │組 │ │ │ │(含配件) │ │ │ │ │ │ │ │ │ │ │ │ │ │ │ │ ├──┼────────┼──┼──┼────────┼──┼───┼─────┤ │14 │水質砂濾式上閥過│2組 │41 │水質砂濾式上閥過│10組│-8 組 │-14,912元 │ │ │濾桶(含濾材) │ │ │濾桶(含濾材)安│ │ │ │ │ │ │ │ │裝工資 │ │ │ │ ├──┼────────┼──┼──┼────────┼──┼───┼─────┤ │15 │水質加氯消毒器(│2組 │42 │水質加氯消毒器(│2組 │ │ │ │ │含配件) │ │ │含配件)安裝工資│ │ / │ / │ ├──┼────────┼──┼──┼────────┼──┼───┼─────┤ │16 │溢位排水潛水泵浦│4台 │ │ │ │ │ │ │ │(含配件) │ │ │ │ │ │ │ │ │ │ │ │ │ │ │ │ ├──┼────────┼──┤ │溢位排水潛水泵浦│10台│ / │ / │ │17 │溢位排水泵之防震│4組 │43 │(含配件) │ │ │ │ │ │軟管(含另料)φ│ │ │ │ │ │ │ │ │3" │ │ │ │ │ │ │ ├──┼────────┼──┤ │ │ │ │ │ │18 │溢位排水泵之防震│4組 │ │ │ │ │ │ │ │軟管(含另料)φ│ │ │ │ │ │ │ │ │3" │ │ │ │ │ │ │ ├──┼────────┼──┼──┼────────┼──┼───┼─────┤ │19 │噴泉地坪防水環形│125 │44 │噴泉地坪防水環形│25盞│100 盞│186,400元 │ │ │LED 崁燈(R .G.B│盞 │ │LED 崁燈(R .G.B│ │ │ │ │ │)High Power │ │ │)安裝工資 │ │ │ │ ├──┼────────┼──┼──┼────────┼──┼───┼─────┤ │20 │環形LED 崁燈電源│2組 │45 │環形LED 崁燈電源│2組 │ / │ / │ │ │控制機組24V*1250│ │ │控制機組安裝工資│ │ │ │ ├──┼────────┼──┼──┼────────┼──┼───┼─────┤ │21 │微電腦水舞數位跑│1 組│46 │微電腦水舞數位跑│1組 │ │ │ │ │泉噴泉控制機組 │ │ │泉噴泉控制機組安│ │ / │ / │ │ │ │ │ │裝工資 │ │ │ │ ├──┼────────┼──┼──┼────────┼──┼───┼─────┤ │22 │微電腦水舞數位跑│36組│47 │微電腦水舞數位跑│5組 │ │ │ │ │泉噴泉控制擴充模│ │ │泉噴泉控制擴充模│ │ / │ / │ │ │組 │ │ │組安裝工資 │ │ │ │ ├──┼────────┼──┼──┼────────┼──┼───┼─────┤ │23 │水舞程序編輯觸控│1組 │48 │水舞程序編輯觸控│1組 │ │ │ │ │彩色螢幕10.4吋(│ │ │彩色螢幕10.4吋(│ │ / │ / │ │ │含驅動軟體) │ │ │含驅動軟體)安裝│ │ │ │ │ │ │ │ │工資 │ │ │ │ ├──┼────────┼──┼──┼────────┼──┼───┼─────┤ │24 │電控液壓伺服器電│1組 │ │電控液壓伺服器電│1組 │ │ │ │ │源供應機組24V ×│ │ │源供應機組安裝工│ │ │ │ │ │250 │ │ │資 │ │ │ │ ├──┼────────┼──┤49 │ │ │1 組 │1,864元 │ │25 │電控液壓伺服器電│1組 │ │ │ │ │ │ │ │源供應機組24V ×│ │ │ │ │ │ │ │ │1000 │ │ │ │ │ │ │ ├──┼────────┼──┼──┼────────┼──┼───┼─────┤ │27 │控制箱至水池機房│1式 │50 │控制箱至水池機房│8式 │- 6組 │-11,184元 │ │ │之PVC 管件及固定│ │ │之PVC 管件安裝工│ │ │ │ │ │五金材料另料 │ │ │資 │ │ │ │ ├──┼────────┼──┼──┼────────┼──┼───┼─────┤ │28 │噴泉配管之PVC 管│125 │51 │噴泉配管之PVC 管│28組│97組 │180,808元 │ │ │件及固定五金材料│組 │ │件安裝工資 │ │ │ │ │ │另料φ5" │ │ │ │ │ │ │ ├──┼────────┼──┼──┼────────┼──┼───┼─────┤ │29 │大水泵配管之PVC │4組 │52 │大水泵配管之PVC │12組│ │ │ │ │管件及固定五金材│ │ │管件安裝工資 │ │ / │ / │ │ │料另料φ5" │ │ │ │ │ │ │ ├──┼────────┼──┼──┼────────┼──┼───┼─────┤ │30 │小水泵配管之PVC │6組 │53 │小水泵配管之PVC │4組 │ │ │ │ │管件及固定五金材│ │ │管件安裝工資 │ │ / │ / │ │ │料另料φ5" │ │ │ │ │ │ │ ├──┼────────┼──┼──┼────────┼──┼───┼─────┤ │31 │電控液壓伺服器之│125 │54 │電控液壓伺服器之│20組│202 組│376,528元 │ │ │電纜線及另料(2.│組變│ │電纜線安裝工資 │ │ │ │ │ │mm/20C) │更為│ │ │ │ │ │ │ │ │222 │ │ │ │ │ │ │ │ │組 │ │ │ │ │ │ ├──┼────────┼──┼──┼────────┼──┼───┼─────┤ │32 │環形LED崁燈之電 │125 │55 │環形LED崁燈之電 │35組│187 組│348,568元 │ │ │電纜線及另料(1.│組變│ │電纜線安裝工資 │ │ │ │ │ │25mm/40C ) │更為│ │ │ │ │ │ │ │ │222 │ │ │ │ │ │ │ │ │組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