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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黃建成   聲請人 廖誼儒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相對人 張浚家   相對人 大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貴蓮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移調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11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管安露   書 記 官 顏妙芳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進清律師   被告張浚家   被告訴訟代理人趙家光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鄭鈞懋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浚家願給付聲請人黃建成新台幣陸萬元,給付方式   如下:民國104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5,000   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大鎮交通有限公司願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前給付聲   請人黃建成、聲請人廖誼儒各新台幣伍拾萬元(不含強制責   任險)。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        黃建成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相對人        張浚家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黃志超             調解委員       林武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顏妙芳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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