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黃建成
聲請人 廖誼儒
訴訟
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
相對人 張浚家
相對人 大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貴蓮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志超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移調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11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管安露
書 記 官 顏妙芳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
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進清律師
被告張浚家
被告訴訟代理人趙家光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鄭鈞懋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浚家願給付聲請人黃建成新台幣陸萬元,給付方式
如下:民國104年8月起
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5,000
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大鎮交通有限公司願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前給付聲
請人黃建成、聲請人廖誼儒各新台幣伍拾萬元(不含強制責
任險)。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
兩造閱覽並無
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 黃建成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相對人 張浚家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黃志超
調解委員 林武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顏妙芳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