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燭瓊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陳昭億即振億室內裝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壽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已付之定金具體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或 為工程總價額之10% (依合約第5 條記載為192,675 元),尚有 疑問;另就原告未續行施做之緣由,究為原告以同時履行抗辯, 因被告未給付第1期工程款拒絕進場,抑或被告告知(於原告10 2 年12月10日之函文說明三記明「陳董有交代其他門扇暫不施作 ,請確認」),亦有疑義,本院認事證尚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