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柯文媛
被
上訴人即 千機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盈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8,736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1,5
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