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景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天發
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恳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參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1 年6 月21日
承攬被告所發包「國立
臺東專科學校新興工程綜合教學大樓及學生宿舍生活設施第
一期新建工程」之鋼構及鋼承鈑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
兩
造並簽訂有工程材料訂購書發包承攬書。伊已全部如期完工
,
惟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工程款、編號2 至編號6 所
示系爭工程施作
期間合約外追加項目工程款,共計新台幣(
下同)99萬1,091 元
迄未給付,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為此
,爰依
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1,091 元,及自102 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材料訂購書、發
包承攬書、請款單、工程估驗請款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6 至10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
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工程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所示之工程款及法定
遲延利息,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爰酌定
如主文所示之
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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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 │原告主張金額(│備註 │
│ │ │新台幣,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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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款 │790,797 元 │ │
├──┼───────┼───────┼───┤
│ 2. │鋼構遺失材料及│143,294 元 │ │
│ │運輸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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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RC良鋼筋構柱開│ 8,250 元 │ │
│ │孔修正工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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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鋼構無法吊裝重│ 3,500 元 │ │
│ │新修改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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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鋼構柱2 支施工│ 9,000 元 │ │
│ │圖有誤修改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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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 樓大樑施工圖│ 36,250元 │ │
│ │有誤修改費 │ │ │
├──┼───────┼───────┼───┤
│總計│ │ 991,09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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