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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6,4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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