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6,41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