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5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
被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
代理人 呂燕教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
黃鐘聖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勝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哲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反訴被告告與
反訴原告間給付工程估驗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3 萬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