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富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娥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8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