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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月雲 上訴人即被告千立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政鍵實業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 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3,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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