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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原   告 蘇名彥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律師 被   告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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