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告 興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文松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伍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SHINHWA INTERNATIONAL LTD.(即汶
萊商興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興華公司)訂購空壓機
設備,並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將該空壓機組之配管
工程委由原告興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
)安裝施做,約定總工程金額(含稅)計新臺幣(下
同)388 萬5,000 元,原告就
上開工程已於102 年9
月12日開工,並於102 年4 月18日完工,經被告於102
年7 月8 日收受使用
迄今。
(二)依
兩造工程契約
所載,於被告收受原告施做之配管工
程後90日(即102 年10月6 日)應給付原告全部之工
程款,
惟被告就
本件水氣配管工程之全部工程款均未
給付。原告曾多次電話聯繫被告付款事宜,並於102
年12月4 日以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公司給付工程款,惟
被告均未置理。
(三)原告與被告間之工程契約內容僅包括配管之工程,原
告管路施工已完成,被告指派其員工徐建雄與原告共
同辦理試水試壓測驗,原告通過測試後,交付全部之
工程竣工資料(包括管線圖說等)由徐建雄簽收(即
全部資料之簽收封面),該竣工資料之簽收即為兩造
工程之驗收及工作物之交付,該全部管路亦由被告收
受使用迄今。該管路工程所連結之二部空壓機,於102
年12月間已分別運轉6318小時及4602小時,被告若未
驗收收受該管路工程,何以空壓主機得以運轉使用長
達6 千多小時,而未反應任何管路問題?至於被告主
張原告未證明所施作之工程,足以達成興華公司出售
機械設備之功效
云云,顯無理由。按原告僅負責管路
工程,機器本身之效能係機器設備廠商與被告間之關
係,該管路工程已完工,被告已收受使用迄今,自應
依約給付工程款。
(四)原告與被告間係單純的配管工程,被告主張兩造間之
配管工程與被告跟興華公司間之空壓機買賣係單一契
約關係,並不足採。查,原告與興華公司係不同法源
成立之不同法人格,公司股東成員各不相同,被告僅
因原告與華公司之負責人相同,主張
系爭配管工程契
約之一方當事人係興華公司,自無足採。另,配管工
程並不一定附隨於空壓機
買賣契約。按業主可以使用
既有之空壓機或向不同
第三人採購空壓機,而不論業
主使用何種空壓機,原告之配管工程均可獨立施做,
配管工程與空壓機買賣合約,並無所謂「不可分性」
。且空壓機買賣與配管工程,一為買賣契約,一為
承
攬契約,本為不同性質之
法律關係,被告強將其公司
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爭議作為拒付原告款項之理由,實
無足採。且,如被告所提出之「被證3 」興華公司之
報價單內容所示,興華公司提出之報價單已明載該空
壓機之規格,也明白記載該產品名稱及效能「(A)SULL
AIROIL-FREEAIRCOMPRESSORS 壽力無油式系統空氣壓
縮機經由本無油系統處理過後之乾淨空氣其含油量低
於0.0015PPM ,比一般空氣乾淨85倍」,而報價單係
締約前之文書資料,被告早知產品規格、特性,如何
有被詐欺之情事?
退萬步言之,假設被告得撤銷與興
華公司之空壓機買賣契約,被告亦不得延伸據以主張
得撤銷兩造間之
承攬契約。
(五)原告施做之管路工程,工作成品均在被告廠區內,由
被告持續使用中,此即為被告收受使用之事實。原告
工作完成後,彙整「竣工資料」內容包括管路保固書
、機械設備型錄、出廠證明保固書、鋼管出廠證明、
配電零組件出廠證明、保固書、相關操作手冊、竣工
圖、竣工照片等資料,並由被告驗收人員徐建雄簽收
。被告不提出原告工作物有何瑕疵或有無應做未做之
工程,持續使用原告交付之工作物,卻以原告未付「
竣工資料」未提出「施作項目」等含糊不明之理由拒
付款項,實不足取。
(六)
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爰依承攬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
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債務本旨應為「無油空壓機配管工程」,而原告
卻施作「有油空壓機配管工程」,顯然並
非債務本旨
之給付,甚至為構成加害給付 之詐欺行為。
(二)空壓機「有油」或「無油」之區分,係以其在運轉操
作時,是否須在壓縮機室內添加潤滑油而言,應非指
經其處理後之空氣含油量是否低於若干濃度,由以下
文獻足資
佐證(皇誠機電有限公司網頁)「靜音無油
空壓機之優點:首先機器本身材料不含油性物質,工
作時也不用添加任何潤滑油,因此大大提高了所排出
空氣的質量,對用戶所要配套設備的安全也有了保障
,不像有油空壓機,因排出氣體中含大量油分子,會
對用戶所配套的設備帶來不同程度的腐蝕,因此選擇
無油靜音空壓機對空氣質量的保證是必要的。其次,
靜音無油空壓機的使用維護也較有油空壓機更為方便
簡單。眾所周知,部分有油空壓機使用過程中需要定
期的為機器更換或者加油,並且部分空壓機會有噴油
、漏油現象,對使用環境周圍亦不同程度的造成污染
,需用戶花時間清理,這便相對的增加了用戶工作量
,而這又與人們使用機器設備為提高工作效率的意願
相違背。與此類空壓機相比,無油靜音空壓機則基本
上不用用戶花時間去維護,因為它不用加一滴油,全
自動的壓力感應開關會根據你使用氣量的情況而自動
啟動或停止,可謂省心省電。自動化的排水裝置也為
用戶省心不少,因此使用極為方便。壽命也比有油靜
音式的空壓機更為長久!」、「根據行業標準:靜音
無油空壓機靜音值必須達50dB左右,無油為100%無油
」。(網路空壓機小站)「在之前關於空壓機的介紹
之中提到了幾種不同的空壓機,以螺
旋式空壓機來說
,它是需要加入機油的,而另外有種無油式空壓機,
是一種應用範圍相當廣的空壓機,被應用於木工、噴
漆、醫療、清潔等等許多不同的用途,加上比起有油
空壓機維護成本低汙染少,也逐漸取代了有油式的空
壓機。無油式壓縮機的氣缸是屬於乾式,整個氣缸系
統在壓縮過程中不需要潤滑油,故不會沾有油味,也
不會有油汙染,更不需換油保養,可用於食品、醫療
等領域。無油式空壓機的優點:
1.採無油運轉,不需加油,故也減少一些油汙染。
2.用途廣泛,可使用在醫療、食品等行業。
3.結構簡單,內部沒有注油器、油分離器等零件,大
幅減少系統阻力,有利於增加輸出量。
4.減低費用,因無油運轉,故不需增加空氣清淨及購
買油品的花費。…
小結:雖然有油式壓縮機的能源效率較高,然而從節
能觀點來看,壓縮空氣所產生的油氣會造成環境汙染
疑慮,即便是精密過濾器的過濾也無法達到完全無油
,加上精密過濾器的購置成本以及能源損失也相當可
觀,除非氣動設備可以接受含油的壓縮空氣或是壓縮
空氣使用量少,否則事實上,工業界已經拋棄有油式
空壓機,轉向無油式。且無油式使用範圍廣,對於在
家DIY 或有個人工作室的使用者而言,也是很好的選
擇。」。(新遠五金- 資訊網)「空壓機依照其結構
的不同,可區分為有油式壓機及無油式空壓機兩種,
使用者可依照工作上的實際需求來做選擇。
1.有油式:凡必須以潤滑油潤滑機體內部及壓縮部者
稱為有油式,其產生的壓力空氣含有微量的油氣,
雖含有微量的油份但仍
適合一般工業使用,對某些
工業使用而言,則可裝置過濾器以除去過多的含油
量,通常新機在運轉若干小時後,就須更換一次潤
滑油,之後須定期更換,若不定期更換或者是選用
了不當的潤滑油,則會對空壓機內部零件造成損害
,正確的潤滑油選擇和定期更換的間隔,請參考使
用說書。適用對象:鋼鐵、塑膠、模具、加工業‧
‧及一般製造業使用。
2.無油式:無油式的零件採用特殊自潤性材質製作,
不須藉由潤滑油,即可達到壓縮部的潤滑效果。所
以產生的使用空氣中不帶油份,可滿足某些行業需
要無油空氣的要求。適用對象:精密工業、醫療、
食品、半導體、塗裝等產業。基本上有油式空壓機
有廢油的問題,油污的問題,以及洩放水中含有油
份這些都必須依照環保法規的要求妥善處理。」。
(三)另據泛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壽力SULLAIR 「無
」油空壓機之台灣
分公司及經銷商,下稱泛美公司)
,在其官方網頁上所刊登之資料「無油空壓機─壽力
DS系列- 無油式空氣壓縮機,壓縮室內不加潤滑液,
各轉子間的間隙由齒輪來維持,轉子與機殼的間隙由
位於壓縮室兩端的軸承來維持。因為沒有摩擦接觸,
所以不會產生磨損。因此不至於造成昂貴的保養問題
,而這正是活塞式壓縮機所遭遇的難題」,可供
參照
。
(四)再由「經濟部全方位節約能源服務系統節約能源服務
中心」所下載(節能手冊)「壓縮空氣系統節能技術
手冊」,亦明載「空壓機依其壓力產生方式,可區分
為正位移式(PositiveDisplacement)和動力式(Dyn
amicCompressor)等兩大類。另外以空氣是否與潤滑
油的混合來分類,可以區分為有油式及無油式空壓機
兩種」,由上述各販售空壓機廠家及經濟部節約能源
手冊之說明相互比對可知,所謂「有油式」與「無油
式」空壓機之區別,實係指潤滑油(液)之使用有無
必要而言,原非指空氣中是否含「油」,只不過因潤
滑油(液)之使用,多少會混入產生之使用空氣及汙
染周圍環境,故亦屬相關。
(五)興華公司在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98號給付貨款事件
中主張,被告曾請求興華公司就空壓機及乾燥機提供
報價云云,惟該詢價文件(2012年4 月11日)中載明
之收件者「興高興業吳振華」,與原證1 訂購單上記
載原告公司,完全為同一模式,
足證興華公司顯然與
原告公司為同一人(代表人均為莊文松),且由原告
公司完全代表興華公司,故無論買賣或承攬,其締約
之對象均為興華公司。被告向興華公司購買空壓機時
,雖應包含系爭承攬工程,但承攬契約係遲至101 年9
月12日簽訂,故被告與興華公司之莊文松係分別成立
買賣及承攬契約。原告迄未證明其所施作之工程,足
以達成興華公司所出售空壓機設備之功效,爰依
民法
第264 條第1 項規定主張
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有向訴外人興華公司購買空壓機,型號為0000-
000-00000 (00000-00)。
2.系爭工程由原告施作。
3.系爭工程已經施作且空壓機已經運轉。
(二)爭執事項:
1.訴外人興華公司販售系爭機器予被告時,是否包含
系爭機器之配管工程?
2.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3.被告得否主張詐欺撤銷系爭買賣及承攬契約?
4.被告得否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權?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與興華公司係不同法源成立之不同法人格,公司
股東成員各不相同,有原告提供之上開二家公司之計
相關資料(包括經濟部函、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高窮市政府函、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公司
股東名簿等,見本院卷第259-271 頁)在卷
足憑,是
顯非同一之法人,被告僅因原告與華公司之負責人相
同,即認系爭配管工程契約之一方當事人亦為興華公
司,尚有誤會,自無足採。另,配管工程並不一定附
隨於空壓機買賣契約,業主買受空壓機後可以自己安
裝或向賣方請求安裝、亦可向第三人請求安裝。再者
,不論業主使用何種品牌之空壓機,原告之配管工程
均可獨立施做,是配管工程(即承攬契約)與空壓機
買賣合約(即買賣契約),並無所謂「不可分性」。
從而,被告抗辯興華公司販售上開空壓機,同時承攬
系爭安裝工程,自不足取。
(二)原告於系爭安裝工作完成後,已彙整「竣工資料」,
包括管路保固書、機械設備型錄、出廠證明保固書、
鋼管出廠證明、配電零組件出廠證明、保固書、相關
操作手冊、竣工圖、竣工照片等資料,並由被告驗收
人員徐建雄簽收
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上開資料附卷足
憑(本院卷第64-221頁)。又該管路工程所連結之二
部空壓機,於102 年12月間已分別運轉6318小時及460
2 小時,有原告提出之相片在卷足證(本院卷第32、
33頁),被告亦不爭執已運轉之事實,足見系爭安裝
工程確已竣工無誤。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已完成安裝工作,其
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自屬有據。
(四)被告雖以系爭標空壓機
標的物未達興華公司所出售空
壓機設備之功效為由拒絕付款,或認有詐欺而主張撤
銷買賣及與原告之承攬關係,復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云
云。
惟查,系爭空壓機是否未達興華公司所出售空壓
機設備之功效,被告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已非可取。
再者,同前所述,原告與興華公司在法律上本為不同
之法人,縱代表人為同一人,但代表人隨時可能變動
,自不得視為同一主體,例如鴻海公司與富士康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但其為兩個不同的法人,此
為眾所皆知之事。又被告與興華公司所簽訂之契約為
買賣契約,買賣標的物如有瑕疵,被告固得向興華公
司主張
瑕疵擔保責任,但原告與被告間純為承攬契約
,原告既已完成安裝工作,被告自不得主張其向第三
人興華公司買受之空壓機有瑕此,進而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或認承攬契約係受詐欺而主張撤銷。例如被告
向全國電子買受日立牌原裝冷氣而請求燦坤公司之業
務員安裝,俟該業務員安裝完成,被告卻主張全國電
子販售之冷氣係二手之冷氣而要求撤銷與燦坤公司業
務員間之承攬契約,或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至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
法定利息,
核屬有理,應予准許。本件事證已明,兩
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已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本院不再
一一審酌,併此敘明。從而,被告請求本院向泛美公
司查詢該公司有無販售「無油式系統空壓機」,即無
必要。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
合,爰分別酌定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