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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告 新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興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松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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