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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恳德 被   告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9年4 月27日承包業主即訴外人高雄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所發包之「灣成社區生態及人文步道改造工 程」(下稱本工程),伊將其中之「透空圍籬之不銹鋼方 管及側門不銹鋼手推大門」(下稱系爭工程),交由被告次 承攬兩造當時並未訂立書面契約。嗣業主於102 年4 月25 日保固期滿查驗會勘發現系爭工程有不銹鋼方管生鏽、脫漆 及不銹鋼手推大門表面銹斑等情事,而系爭工程係由被告提 供不銹鋼方管、鐵板材料及安裝施作,被告施工時,未依 送審之施工圖說採用304 不銹鋼材質及厚鋼板材質施作,且 未通知原告與業主取樣不銹鋼成品材質與厚鋼板成品材質, 致不銹鋼表面鏽斑及生鏽、脫漆,被告亦未檢附保固書及出 廠證明書,顯有可歸責之事由,又上開保固缺失,經伊催告 被告改善,被告竟稱上開缺失為烤漆問題而拒絕修補瑕疵。 伊依與業主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對業主負有保固責任,伊礙 於保固缺失改善期限將至,自行施作改善,並於102 年7 月3 日經業主查驗通過。伊自得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 2 項及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前揭保固缺失改善 之費用包含鍍鋅鋼板材料乙式新台幣(下同)15,750元、打 除工資乙式20,000元、不銹鋼方管材料乙式180,705 元、眠 石材料乙式5,250 元、不銹鋼方管加工裝工資乙式191,31 0 元、噴漆不銹鋼方管乙式30,030元、泥作工資乙式35,000 元、執行扣押款19,050元、74,676元、管理費49,710元,共 621,481 元。為此,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及民 法第22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621,48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已交付出廠證明書予原告,系爭工程業經高雄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驗收完畢,不應發生生鏽及鏽蝕狀況,伊 認為產生鏽蝕係在焊接部分,焊接部分產生鏽蝕係因時間久 了而產生,高雄市政府驗收時鏽蝕部分是合法合理之範圍。 伊所施作之材料係304 不銹鋼材料,該材料係依原告之要求 而採購。金屬材料測試報告應由原告拿伊所提供之成品送交 業主,並由伊測試提供予原告,原告將程序搞錯了。原告 已會同桂田高雄實驗室測試合格,並於99年6 月29日、同年 7 月13日提交送審資料予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99年4 月27日承包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發包之「 灣成社區生態及人文步道改造工程」,並將其中之「透空圍 籬之不銹鋼方管及側門不銹鋼手推大門」之工程,交由被告 次承攬。 ㈡「灣成社區生態及人文步道改造工程」業經高雄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於100 年3 月29日驗收合格。 ㈢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2 年4 月25日會同高雄市鼎金國 小及原告就「灣成社區生態及人文步道改造工程」進行保固 期滿查驗會勘,會勘結果為全部透空圍籬之不銹鋼方管生鏽 、脫漆,及厚鋼板生鏽、脫漆;不銹鋼手推大門D1表面鏽斑 ;不銹鋼手推大門D1上部之導輪心軸螺絲鏽蝕嚴重;不銹鋼 手推大門D1下方混凝土基座龜裂。 ㈣原告於102 年4 月30日發文通知被告修補上開瑕疵。被告於 同年5 月6 日函覆以不銹鋼烤漆生鏽,係因鐵板烤漆脫落所 產生鏽水污染不銹鋼表面,非不銹鋼生鏽所致,該烤漆部分 非屬被告施工範圍等語。 ㈤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2 年7 月3 日再次會同高雄市鼎 金國小及原告就「灣成社區生態及人文步道改造工程」進行 保固缺失改善複驗會勘,會勘結果為缺失確認已完成改善, 同意保固期滿查驗合格。 四、本件之爭點:㈠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㈡原告依民法第493 條 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費用,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 ? ㈠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有無 理由?金額為若干? 原告主張:被告施工時,未依送審之施工圖說採用304 不銹 鋼材質及厚鋼板材質施作,亦未通知原告與業主取樣不銹鋼 成品材質與厚鋼板成品材質,致不銹鋼表面鏽斑及生鏽、脫 漆,被告亦未檢附保固書及出廠證明書,顯有不完全給付之 可歸責事由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查,依本工程之不銹鋼單軌軌手動大門詳圖之施工設計規範 (見本院卷第101 頁)所載:「貳1.本工程不銹鋼單軌手動 大門採廠商責任施工。2.本工程材質採用SUS #304 不銹鋼 材質,加工組合完成後焊接部分應磨平拋光處理。…4.本工 程由承製廠商責任施工,承製廠商應於施工前先繪製施工詳 圖及先送樣品經由監造單位或業主認可合格並檢附不銹鋼材 質檢驗報告及證明後,方可製造施工並附出廠證明及保固書 壹年。」等語。又證人即負責本工程設計之建築師梁志強於 本院證稱:伊於施工圖上有註明304 不銹鋼,承作廠商應責 任施作,且要將材料、材質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等送監造單 位認可。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監造單位於必要時得請廠商 提出材料來源、品質、試驗,伊不清楚監造單位有無請廠商 提出。圖面上雖載明保固書為1 年,但實際上應依廠商提供 之保固書為準,不能低於1 年等語(見本院卷第164 、165 頁);證人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承辦人員盧致禎於本院 證稱:不銹鋼及鋼板成品相關材料取樣,應由業主委託之監 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後送驗。保固書應由業主之直接承包商 就整體工程對業主開立保固書。本工程應由原告出具保固書 ,至於原告之下包商,並無出具保固書予伊之必要,伊亦不 知原告之下包商有無出具予原告。有關出廠證明等相關資料 ,依工程慣例,係於驗收製作結算書檢附。伊等通常會進行 初驗、正式驗收,正式驗收後,伊等會彙整相關出廠證明資 料後,始出具驗收證明書,若伊等未收受出廠證明書及保固 書,絕對不會出具驗收證明書予包商。材料進場後,由監造 單位會同伊等直接承包商現場取樣送驗,直接承包商之下包 是否一併會同,由直接承包商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66 、 167 頁)。依上可知,本工程應以施工圖說所註明之SUS # 304 不銹鋼材料施作,且本工程之承攬人即原告應於施工前 繪製施工詳圖並會同監造單位就不銹鋼材料取樣送驗,經監 造單位或業主認可合格後,始可進行施工,次承攬人即被告 非必參加該取樣送驗程序。又依一般工程慣例,本工程驗收 時,應由原告檢具出廠證明書、保固書等送交業主或監造單 位辦理,業主或監造單位於收受後,始出具驗收證明書予原 告,且該保固書所定之保固期間不得低於設計圖說所載之1 年,以認定。 2.次查,原告曾於99年6 月29日、同年7 月13日就本工程提送 材料送審單、材料送審總表、出廠證明書、金屬材料測試報 告等送審資料予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經高雄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審查後,認該工程之不銹鋼材料送審資料尚符合圖說 規定而同意備查,此有原告99年6 月29日堂字第99032 號函 、99年7 月13日堂字第99042 號函送審資料;高雄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99年8 月6 日高市都發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4 至150 頁、第176 頁)。又本工 程業經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0 年3 月29日驗收合格,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驗收複驗紀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22 頁),該驗收複驗紀錄上記載:「驗收結果:同意 驗收合格。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等語。依上可 知,原告就其承攬本工程所檢送之不銹鋼材料、出廠證明、 金屬材料測試報告等送審資料,業經業主高雄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審查認定尚符合圖說規定而同意備查在案,並經其於驗 收時認定施作項目與契約、圖說及貨樣等規定相符而驗收合 格,足認被告確有提供系爭工程所使用不銹鋼材料之出廠證 明予原告,否則原告如何能取得該不銹鋼材料之出廠證明, 並將之提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查?又該不銹鋼材料之 金屬材料測試報告,業經原告提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 查合格,且被告係依施工圖說所載之不銹鋼材料進行施作, 否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原告尚未檢送上開送審資料前 ,豈會同意原告進行施作並驗收合格?故原告主張被告施工 時,未依送審之施工圖說採用SUS #304 不銹鋼材質及厚鋼 板材質施作,亦未通知原告與業主取樣不銹鋼成品材質與厚 鋼板成品材質,且未檢附出廠證明書,致不銹鋼表面鏽斑、 生鏽及脫漆,有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云云,要非可採。 至被告雖於本院自承其並未檢附保固書予原告等語(見本院 卷第167 頁),然原告就其所主張系爭工程之上開保固缺失 ,係因被告未依送審施工圖說所載不銹鋼材料施作,及因被 告就該材質未通知其與業主進行取樣所致乙節,既為本院所 不採,且被告亦否認上開保固缺失係屬其承攬所生之瑕疵( 容後述),則被告未出具保固書與上開保固缺失間,尚難謂 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可言,自難憑此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附 此敘明。 3.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因改善保固缺失所生費用,屬無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費用,有 無理由?金額為若干? 原告主張被告拒絕修補上開保固缺失之瑕疵,伊因而支出改 善保固缺失之修補費用,伊得依承攬規定,請求被告償還修 補費用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工程業經高雄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驗收完畢,不應發生生鏽及鏽蝕狀況,伊 認為產生鏽蝕係在焊接部分,焊接部分產生鏽蝕係因時間久 了而產生,高雄市政府驗收時鏽蝕部分是合法合理之範圍等 語。經查: 1.查,證人即時任鼎金國小總務主任李佳憓於本院證稱:透空 圍籬之不銹鋼方管生銹脫漆及厚鋼板生銹脫漆之原因,應該 是下雨吧。伊不知道是否係因材質上之問題所致,且並非校 方驗收,伊學校亦非監造單位。伊學校係施工完畢後始接收 。伊無法回答透空圍籬之不銹鋼方管生銹脫漆及厚鋼板生銹 脫漆之專業等語(見本院卷第129 頁),是上開證人既非工 程專業人員,其尚不能就造成上開保固缺失之原因為專業上 之判斷,自難憑此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2.原告又主張:被告所提供之不銹鋼方管成品材質,經金屬材 料化性分析測試報告記載鎳未達規範值8 ,致不銹鋼方管表 面鏽斑、生鏽及脫漆,此屬被告工作之瑕疵,監造人員判讀 化學成份測試值均尚符合規範值內,應屬錯誤云云,並提出 金屬材料化性分析測試報告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5 頁) ,惟依該金屬材料化性分析測試報告所示,其上業經監造單 位人員江景偉載明:「化學成份經測試值尚符合規範值內」 等語,且該測試報告亦經原告提送業主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審查合格,已如前述,難認被告所提供之不銹鋼材質未符 合施工圖說所訂規範而有瑕疵。況本工程業經高雄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驗收合格,亦如前述,若被告所提供之不銹鋼材質 具有瑕疵,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豈會同意驗收合格?故原 告上開主張,純屬個人臆測之詞,要無可取。 3.又上開保固缺失並非原告所指被告未依施工圖說所載不銹鋼 材料施作、被告未通知原告與業主取樣不銹鋼成品材質與厚 鋼板成品材質,及被告未檢附保固書及出廠證明書等所致,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原告所舉上開事證,亦無法為其有利 之認定,則上開保固缺失尚難遽認係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所生 之瑕疵。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 疵修補費用,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完全給付及承攬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621,48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 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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