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89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1,481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