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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1,48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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