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薛建龍
代 理 人 施吉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薛建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
協商,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協商不成立,
爰聲請准予更生
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
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卷第11頁)、
債權人清冊(卷第12頁至第13頁)、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4頁至第15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6頁、第38頁至第40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7頁至第21頁)、
薪資表(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108 頁)、郵政存簿儲金
簿(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87頁至第90
頁)、
戶籍謄本(卷第27頁)、家族系統表(卷第28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85
頁至第86頁、第96頁至第104 頁)、房貸給付證明(卷第
51頁至第52頁)、
執行命令(卷第58頁至第64頁)、在職
證明書(卷第82頁)、存摺影本(卷第94頁)在卷
足憑,
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為594,110 元
、590,040 元、591,195 元,平均每月所得為49,509元、
49,170元、49,266元,名下有一車。又聲請人自88年3 月
1 日任職於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另據其102 年1 月至
103 年4 月薪資明細表,扣除勞健保費、請假部分,每月
薪資分別為39,128元、37,727元、39,456元、40,366元、
40,899元、38,425元、38,030元、40,081元、41,395元、
39,023元、40,487元、40,897元、39,809元、38,941元、
40,003元、38,855元,平均每月薪資約39,595元【計算式
:(39,128+37,727+39,456+40,366+40,899+38,425
+38,030+40,081+41,395+39,023+40,487+40,897+
39,809+38,941+40,003+38,855)÷16=39,595,四捨
五入】;另領取102 年度之年終獎金78,518元(扣除所得
稅) ,以1 年12個月平均計算,每月可領得6,543 元,以
上兩者合計46,138元(計算式:39,595+6,543 =46,138
),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
單、在職證明書、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14日
(103 )順昶字第004 號函
暨薪資明細表等在卷
可證(卷
第29頁至第31頁、第82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109 頁至
第111 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
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46,138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
礎,
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雖自陳每月需負擔父親薛明達、母親薛黃綉治之
扶
養費各3,000 元。經查,薛明達係00年生,於100 年及10
1 年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每月有勞退年金7,628
元,薛黃綉治係00年生,於100 年及101 年所得為0 元、
87,200元,名下無財產,每月有勞退年金5,116 元(參卷
第32頁至第37頁所得及財產清單、第65頁至第66頁、第87
頁至第90頁郵政存簿儲金簿),父親薛明達、母親薛黃綉
治每月領有勞金給付,且尚有其他
扶養義務人,均無不能
維持生活之虞,故不受聲請人扶養之,
附此敘明。
㈣又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負擔胞妹薛玉菁名下之房貸8,136
元,
惟本院考量聲請人之父母親未受聲請人扶養,且依聲
請人目前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
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
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
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
住宅」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
本生活需求,
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
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負擔房貸8,136 元,尚不足採
。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6,138元,依103 年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
扣除必要支出,僅餘34,248元(計算式:46,138-11,890
=34,248),而依
債權人陳
報結果(卷第122 頁至第145
頁、第148 頁至第155 頁、第183 頁至第197 頁),聲請
人目前債務合計為4,273,281 元(包括:萬榮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461,877 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61,907 元、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210,847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62,179 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75,453 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497,532 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4,210 元、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219,276 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34,248元
逐年清償,尚需約125 個月(計算式:4,273,281 ÷34,2
48=125 ,四捨五入),即至少需10年始能清償完畢,聲
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00
年0 月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28年之工作年限,
其任職於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雖收入尚可,除個人生
活必要支出外,尚負擔高額債務及利息,足見聲請人並
非
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
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