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徐忠賢
代 理 人 洪千琪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前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聲請更生,
惟尚未經前置協商程
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 規定,依本
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
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嗣經本
院進行調解,但調解未成立,
爰聲請准予更生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
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人清冊【103 年
度消債更字第167 號卷(下稱卷一)第6 頁】、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7 頁)、
戶籍謄本【卷一第9 頁至
第10頁、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69 號卷(下稱卷二)第28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11頁至第13頁
)、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卷一第14頁)、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一第15頁至第18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19頁)、小規模營
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學生正
影本(卷一第40頁)、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卷一第
104 頁)、靠行費證明書(卷一第105 頁、卷二第21頁)
、臺灣大車隊隊員帳款(派遣費)明細表(卷一第106 頁
、卷二第22頁)、收入
切結書(卷一第110 頁、卷二第27
頁)、土地及建物謄本(卷一第111 頁至第112 頁)、信
託契約書(卷一第114 頁至第115 頁)、
兩願離婚協議書
(卷一第116 頁)、匯款單(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
、調解不成立通知函(卷二第2 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17頁至第18之2 頁)、收入及營
業成本明細表(卷二第19頁)在卷
足憑,
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為0 元、15,5
00元、17,000元,平均每月所得為0 元、1,292 元、1,41
7 元,名下有一房一地(現信託予「徐台元」,財產價值
約2,767,200 元)、一投資4,520 元及一車。又聲請人自
陳其為計程車駕駛,靠行於「江通交通有限公司」,並加
盟於「臺灣大車隊」,現每月收入為22,000元,另據其提
出收入及營業成本明細表,103 年3 月至6 月平均每月收
入為41,128元(如附件一所示),每月營業成本為21,418
元(如附件二所示,較附件四所示每月營業成本低),另
每月有「臺灣大車隊」幹部津貼1,500 元,其每月收入為
21,210元(計算式:41,128-21,418+1,500 =21,210)
,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靠行費證明書、臺灣大車隊
隊員帳款(派遣費)明細表、收入
切結書、陽信商業銀行
陳報狀等在卷
可證(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第104 頁至第
106 頁、第110 頁、卷二第18之2 頁、第19頁、第21頁至
第22頁、第27頁、第69頁至第74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
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22,000元核
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堪認妥適。
㈢再查,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2,000元,而依103 年高雄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然聲請人自陳每月支
出僅9,249 元(含膳食、通訊、水電、瓦斯、日常生活等
支出),低於最低生活費用,顯見聲請人已撙節開銷,應
屬可採。
㈣又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子女甲○○(為00年生,參卷一第
10頁戶籍謄本)之
扶養費用4,000 元。經查,甲○○雖21
歲已成年,但仍就學中(參卷一第40頁朝陽科技大學學生
證),依稅法規定在學中之成年子女仍有扶養必要。聲請
人未提出前配偶馮逸樺不能扶養子女之相關證明,且父母
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前配偶馮逸樺應與聲請人共同
分擔扶養費,並審酌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
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
經濟能
力,衡情以103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
人每月7,083 元(計算式:85,000÷12=7,083 ,四捨五
入),聲請人稱甲○○每月打工收入約3,000 元,則聲請
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2,042 元為基準【計算式:
(7,083 -3,000 )÷2 =2,042 ,四捨五入】。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2,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出9,249 元,並加計子女扶養費用,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
,餘10,709元【計算式:22,000-(9,249 +2,042 )=
10,709】,又聲請人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26 )及其上同段856 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財產價值為2,767,200 元,清
償
抵押權人(陽信商業銀行)債權362,067 元(參卷二第
69頁至第74頁),財產價值尚餘2,405,133 元(計算式:
2,767,200 -362,067 =2,405,133 】;另聲請人目前無
擔保債務合計為6,028,640 元【包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889,734 元、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74,999 元、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893,366 元、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751元、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41,486 元、
聯邦商業銀行1,623,738 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3,56
6 元】,扣除前開財產價值2,405,133 元、聲請人投資之
4,520 元,債務尚餘3,618,987 元(計算式:6,028,640
-2,405,133 -4,520 =3,618,987 ),以聲請人每月所
餘10,709元逐年清償,尚需約338 個月(計算式:3,618,
987 ÷10,709=338 ,四捨五入),即至少需近28年始能
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
,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近52歲,雖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
,僅有13年之工作年限,然
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將
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
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
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
,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竫
附件一:聲請人自陳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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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派遣班次 │自行攬客收入│ 收入 │
│ │(每班次收費以130元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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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22班次×130元=22,860元 │約10,000元 │38,860元 │
├───┼─────────────┼──────┼─────┤
│4 月 │200班次×130元=26,000 │約12,000元 │38,000元 │
├───┼─────────────┼──────┼─────┤
│5 月 │297班次×130元=38,610 │約10,000元 │48,610元 │
├───┼─────────────┼──────┼─────┤
│6 月 │208班次×130元=27,040 │約12,000元 │39,040元 │
├───┴─────────────┴──────┼─────┤
│合計 │164,510元 │
├────────────────────────┼─────┤
│3 月至6 月每月平均收入 │41,128元 │
└────────────────────────┴─────┘
附件二:聲請人自陳之營業成本
┌───┬────┬────┬────┬────┬────┐
│103 年│靠行費 │保險費 │保養費 │派遣費 │油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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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220元 │14,000元│
├───┼────┼────┼────┼────┼────┤
│4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000元 │14,000元│
├───┼────┼────┼────┼────┼────┤
│5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970元 │16,000元│
├───┼────┼────┼────┼────┼────┤
│6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080元 │14,000元│
├───┼────┼────┼────┼────┼────┤
│平均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318元 │14,500元│
├───┴────┴────┴────┴────┴────┤
│每月營業成本合計為21,418元 │
└────────────────────────────┘
附件三: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部分)
┌────┬─────┬───┬───────────┐
│標準代號│小業別 │所得額│ 同業利潤標準 │
│ │ │ ├───┬───┬───┤
│ │ │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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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客運業│ │ │ │ │
├────┼─────┼───┼───┼───┼───┤
│4932--00│計程車客運│ 5 │ 28 │ 20 │ 8 │
└────┴─────┴───┴───┴───┴───┘
附件四:依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計算之
每月營業成本
┌──────┬────────────────────┐
│營業收入淨額│營業成本【計算方法:營業收入淨額×〔1 -│
│ │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如附件三所示)〕】│
├──────┼────────────────────┤
│41,128 │41,128×(1-28%)=29,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