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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徐忠賢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聲請更生,尚未經前置協商程 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 規定,依本 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 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經本 院進行調解,但調解未成立,聲請准予更生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103 年 度消債更字第167 號卷(下稱卷一)第6 頁】、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7 頁)、戶籍謄本【卷一第9 頁至 第10頁、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69 號卷(下稱卷二)第28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11頁至第13頁 )、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卷一第14頁)、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一第15頁至第18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19頁)、小規模營 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學生正 影本(卷一第40頁)、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卷一第 104 頁)、靠行費證明書(卷一第105 頁、卷二第21頁) 、臺灣大車隊隊員帳款(派遣費)明細表(卷一第106 頁 、卷二第22頁)、收入切結書(卷一第110 頁、卷二第27 頁)、土地及建物謄本(卷一第111 頁至第112 頁)、信 託契約書(卷一第114 頁至第115 頁)、兩願離婚協議書 (卷一第116 頁)、匯款單(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 、調解不成立通知函(卷二第2 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17頁至第18之2 頁)、收入及營 業成本明細表(卷二第19頁)在卷足憑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為0 元、15,5 00元、17,000元,平均每月所得為0 元、1,292 元、1,41 7 元,名下有一房一地(現信託予「徐台元」,財產價值 約2,767,200 元)、一投資4,520 元及一車。又聲請人自 陳其為計程車駕駛,靠行於「江通交通有限公司」,並加 盟於「臺灣大車隊」,現每月收入為22,000元,另據其提 出收入及營業成本明細表,103 年3 月至6 月平均每月收 入為41,128元(如附件一所示),每月營業成本為21,418 元(如附件二所示,較附件四所示每月營業成本低),另 每月有「臺灣大車隊」幹部津貼1,500 元,其每月收入為 21,210元(計算式:41,128-21,418+1,500 =21,210) ,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靠行費證明書、臺灣大車隊 隊員帳款(派遣費)明細表、收入切結書、陽信商業銀行 陳報狀等在卷可證(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第104 頁至第 106 頁、第110 頁、卷二第18之2 頁、第19頁、第21頁至 第22頁、第27頁、第69頁至第74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 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22,000元核 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2,000元,而依103 年高雄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然聲請人自陳每月支 出僅9,249 元(含膳食、通訊、水電、瓦斯、日常生活等 支出),低於最低生活費用,顯見聲請人已撙節開銷,應 屬可採。 ㈣又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子女甲○○(為00年生,參卷一第 10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用4,000 元。經查,甲○○雖21 歲已成年,但仍就學中(參卷一第40頁朝陽科技大學學生 證),依稅法規定在學中之成年子女仍有扶養必要。聲請 人未提出前配偶馮逸樺不能扶養子女之相關證明,且父母 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前配偶馮逸樺應與聲請人共同 分擔扶養費,並審酌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 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 力,衡情以103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 人每月7,083 元(計算式:85,000÷12=7,083 ,四捨五 入),聲請人稱甲○○每月打工收入約3,000 元,則聲請 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2,042 元為基準【計算式: (7,083 -3,000 )÷2 =2,042 ,四捨五入】。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2,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出9,249 元,並加計子女扶養費用,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 ,餘10,709元【計算式:22,000-(9,249 +2,042 )= 10,709】,又聲請人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26 )及其上同段856 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財產價值為2,767,200 元,清 償抵押權人(陽信商業銀行)債權362,067 元(參卷二第 69頁至第74頁),財產價值尚餘2,405,133 元(計算式: 2,767,200 -362,067 =2,405,133 】;另聲請人目前無 擔保債務合計為6,028,640 元【包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889,734 元、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74,999 元、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893,366 元、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751元、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41,486 元、 聯邦商業銀行1,623,738 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3,56 6 元】,扣除前開財產價值2,405,133 元、聲請人投資之 4,520 元,債務尚餘3,618,987 元(計算式:6,028,640 -2,405,133 -4,520 =3,618,987 ),以聲請人每月所 餘10,709元逐年清償,尚需約338 個月(計算式:3,618, 987 ÷10,709=338 ,四捨五入),即至少需近28年始能 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 ,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近52歲,雖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 ,僅有13年之工作年限,然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將 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 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 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 ,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竫 附件一:聲請人自陳之收入 ┌───┬─────────────┬──────┬─────┐ │103 年│派遣班次 │自行攬客收入│ 收入 │ │ │(每班次收費以130元計算) │ │ │ ├───┼─────────────┼──────┼─────┤ │3 月 │222班次×130元=22,860元 │約10,000元 │38,860元 │ ├───┼─────────────┼──────┼─────┤ │4 月 │200班次×130元=26,000 │約12,000元 │38,000元 │ ├───┼─────────────┼──────┼─────┤ │5 月 │297班次×130元=38,610 │約10,000元 │48,610元 │ ├───┼─────────────┼──────┼─────┤ │6 月 │208班次×130元=27,040 │約12,000元 │39,040元 │ ├───┴─────────────┴──────┼─────┤ │合計 │164,510元 │ ├────────────────────────┼─────┤ │3 月至6 月每月平均收入 │41,128元 │ └────────────────────────┴─────┘ 附件二:聲請人自陳之營業成本 ┌───┬────┬────┬────┬────┬────┐ │103 年│靠行費 │保險費 │保養費 │派遣費 │油資 │ ├───┼────┼────┼────┼────┼────┤ │3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220元 │14,000元│ ├───┼────┼────┼────┼────┼────┤ │4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000元 │14,000元│ ├───┼────┼────┼────┼────┼────┤ │5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970元 │16,000元│ ├───┼────┼────┼────┼────┼────┤ │6 月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080元 │14,000元│ ├───┼────┼────┼────┼────┼────┤ │平均 │1,000元 │1,600元 │2,000元 │2,318元 │14,500元│ ├───┴────┴────┴────┴────┴────┤ │每月營業成本合計為21,418元 │ └────────────────────────────┘ 附件三: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部分) ┌────┬─────┬───┬───────────┐ │標準代號│小業別 │所得額│ 同業利潤標準 │ │ │ │ ├───┬───┬───┤ │ │ │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 │ │汽車客運業│ │ │ │ │ ├────┼─────┼───┼───┼───┼───┤ │4932--00│計程車客運│ 5 │ 28 │ 20 │ 8 │ └────┴─────┴───┴───┴───┴───┘ 附件四:依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計算之 每月營業成本 ┌──────┬────────────────────┐ │營業收入淨額│營業成本【計算方法:營業收入淨額×〔1 -│ │ │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如附件三所示)〕】│ ├──────┼────────────────────┤ │41,128 │41,128×(1-28%)=29,612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