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朱仁標
代 理 人 樓嘉君
律師
相 對 人 信榮昌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傳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ㄧ、二記載內容均應刪除,「三」應更
正為「一」、「四」應更正為「二」、「五」應更正為「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