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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朱仁標 代 理 人 樓嘉君律師 相 對 人 信榮昌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傳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ㄧ、二記載內容均應刪除,「三」應更 正為「一」、「四」應更正為「二」、「五」應更正為「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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