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勝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2,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