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黃致偉
訴訟
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聯華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48,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85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