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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被   告 楊崔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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