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台灣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椋田浩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定主任
仲裁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
非訟事
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