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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台灣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椋田浩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訟事 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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