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仁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原告與被告申洋科技有限公司、王雅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