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宗仁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申洋科技有限公司、王雅玲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