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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天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婷婷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第2 項請求於損害賠 償未完成前,應撤銷拆除門牌高雄市○○區○○○巷0 號建物之 強制拆除命令,觀諸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陳,係主張因被 告強迫原告參加高雄市68期重劃致上開建物需拆除遷移,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689,100 元(即建物現值),茲以原告前揭請求, 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3,689,100元(計算式:3,000,000元+ 689,100 元=3,689,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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