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宏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4,468,349 元,應
繳第一審
裁判費45,2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4,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