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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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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黃婉真 原告與被告森禾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按調解 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人並應 繳納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宣告103 年度司雄勞調字第9 號調解成立無效 ,並就原事件繼續審判,經調上開案卷查察結果,原告應繳納該 案所退還裁判費新臺幣7,1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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