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黃婉真
原告與
被告森禾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
按調解
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
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人並應
繳納退還之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宣告103 年度司雄勞調字第9 號調解成立無效
,並就原事件繼續審判,經調
上開案卷查察結果,原告應繳納該
案所退還裁判費新臺幣7,1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