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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承攬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晨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高鋒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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