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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宏 原告與被告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 000 元(計算式:405,000 元+899,000 =1,304,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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