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鳴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鳴遠
原 告 楊滿足即漢聲企業社
原 告 大瑞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佩玤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被 告 葉三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
質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70,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