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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權利質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鳴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 原   告 楊滿足即漢聲企業社 原   告 大瑞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佩玤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被   告 葉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質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70,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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