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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洪順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順禧 原告與被告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66,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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