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洪順禧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順禧
原告與
被告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66,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