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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大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國聖 被   告 林嘉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8,000 元(即原告請求優先購買不動產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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